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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的認定條件: 1)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5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2)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80萬以下為小規模。
二、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區別是: (1)計稅辦法不同 一般納稅人按照銷項稅(即銷售貨物或增值稅勞務,不含稅銷售額×稅率,稅率為17%、13%、11%或6%)減進項稅(即購買貨物或增值稅勞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專門憑證,按憑證所載稅金??也就是供貨方的銷項稅)計稅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貨物或增值稅勞務,銷售額×征收率(征收率為3%)計算納稅; (2)開票權不同 一般納稅人可購買金稅設備后向國稅局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可自行向購貨方開具,開票稅率為17%、13%、11%或6%; 小規模納稅人可購買金稅設備后向國稅局申請普通發票并開具,征收率3%。但不可以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需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必須為一般納稅人)的,報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征收率為3%;